关于加强新墙材砌体工程防水设计与施工质量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墙材砌体工程防水设计与施工质量的通知

珠建建〔2007〕197号
市(区)质检站,各施工图审查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珠府[2006]150号)的要求,实心粘土砖禁止在建筑工地使用,新墙材已在建筑工程中得到广泛推广使用。为了控制新墙材砌体开裂渗漏的质量问题,避免新墙材使用影响建筑使用功能,现就新墙材砌体的防水设计与施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在施工图文件中应明确新墙材防裂、防渗漏的技术构造措施,重点对建筑外墙及厕浴间进行防水设计,明确防水具体做法,提供满足建设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加强新墙材砌体工程防水的设计审查,对达不到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降低设计标准,严格控制砌体工程质量。

四、砌体工程防水设计应符合《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 15-19-2006)等国家和广东省规范。也可参照深圳市《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SJG 13-2004)、《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SJG 14-2004)标准。

五、设计和施工必须选用经我局确认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确认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一律不得进入我市建筑工地。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有在建尚未施工的砌体工程或新设计的工程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珠海建设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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