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问题的通知

珠府〔200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鼓励工业项目增资扩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现就我市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的地价计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时,按规定标准计收地价;容积率大于1时,大于1以上的部分,其建筑面积给予免收地价款。
   二、此政策实施前工业园区内原已出让(划拨)并建成的工业项目,因增资扩产需要,在规划允许加(扩)建并办妥工业项目立项手续后,加(扩)建的面积在容积率超过1以上的部分,给予免收地价款。
   三、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最低不得低于0.8。特种产业达不到0.8的,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相关规定并经市规划局批准,并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非特种产业达不到0.8的,须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四、工业项目为厂房配套的单身宿舍、办公、展厅等面积指标,维持原有政策规定不变,即配套项目的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五、上述政策规定适用于我市各工业园区(含市政府批准现按项目供地的各个新工业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
   六、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地价计收文件自2007年5月29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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