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试行)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施工过程中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
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
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量 10 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原则上以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采挖前评估价为起拍价拍卖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量不足 10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将处置方案报工程建设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砂石土余渣量核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完成砂石土余渣采挖前价格评估。
五、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拍卖处置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由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项目由区级财政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方案报项目相关区财政部门审批,处置收益归区级财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的项目,处置方案经相关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按市区财政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项目,处置收益归项目所在地区财政。
今后国家或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分配规定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竞得人享有砂石土余渣处置权,但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
料加工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
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
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
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工
程建设项目监管。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
实管理责任。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土
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八、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但
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工程尚未动工的,其砂石土余渣处置按本通知
上述规定执行。
九、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动工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
尚未采挖的砂石土余渣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的,按市政府原
批准方案执行。
(二)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尚未报市政府批准的,未采挖部
分砂石土余渣按以下方式处置:
1.历史上以现状出让的建设用地平基工程(含企业或个人名
下的),已动工平基但尚未完成平基的,未采挖部分砂石土余渣
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按采挖前评估价计收处置收
益后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处置;
2.其他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动工但未完工且砂石土余渣处置
方案未报市政府批准的,未采挖部分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由工程
建设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未采挖部分砂石土
余渣处置收益不得低于采挖前评估价格。
十、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
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