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快职能转变,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珠府〔2019〕42号)、《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同意,现分别就用地审查审批和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2日
珠海市用地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用地审查审批工作责任追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高效行政、阳光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横琴新区除外)用地审查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用地审查审批,包括珠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使用未利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等事项。
第三条 监督检查对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各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含市自然资源局派驻各区的分局)行使用地审查审批职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各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审批必备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查审批依据是否正确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公平公正,审批结论是否清晰合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使用未利用报批组卷材料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是否按部、省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取得有审批权部门批复后,是否及时按要求公开批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是否按要求进行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
用地审查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不予受理情形;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期限未予以办理的情形。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用地审查审批职权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局内部科室和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规审批行为。
第六条 监督检查处理。
(一)通报。根据日常检查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仍不到位或经多次提醒屡教屡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追责。对在建设用地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向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以下简称“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责任追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高效行政、阳光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横琴新区除外)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指珠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
第三条 监督检查对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各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含市自然资源局派驻各区的分局)行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职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各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必备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批依据是否正确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公平公正,审批结论是否清晰合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批内容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划管理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是否按要求进行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三)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不予受理情形;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期限未予以办理的情形;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职权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局内部科室和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规审批行为。
第六条 监督检查处理。
(一)通报。根据日常检查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仍不到位或经多次提醒屡教屡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追责。对在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向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