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规划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摘自:《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C.0.1 为了统一本市城市规划工作中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C.0.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工作中在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报建审批、竣工测量、规划验收等阶段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工作。

C.0.3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C.0.4 房屋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距地(楼)面1.4米处的外墙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非垂直的柱或非垂直的其他结构外围也按此原则计算。

C.0.5 房屋建筑面积有设计面积和竣工面积之分,设计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筑设计图上的设计尺寸,建筑外墙增加2公分的砌面厚度,竣工面积的计算依据是房屋竣工后测量的实物尺寸。

C.0.6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C.0.6.1 除另有规定外,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C.0.6.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0.6.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份,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0.6.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建筑物内的多层手扶电梯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

C.0.6.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0.6.6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0.6.7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0.6.8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0.6.9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0.6.10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0.6.11 玻璃幕墙、石材幕墙或组合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0.6.12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0.6.13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C.0.6.14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C.0.7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C.0.7.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0.7.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C.0.7.3 挑楼、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0.7.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0.7.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0.7.6 有顶盖的空中花园, 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0.7.7 作居室使用的净高大于等于1.2米但小于2.1米的住宅建筑空间、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0.8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C.0.8.1 层高小于2.2米以下的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C.0.8.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C.0.8.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C.0.8.4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C.0.8.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C.0.8.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C.0.8.7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C.0.8.8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C.0.9 计算建筑面积的特殊规定

C.0.9.1 层高即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标准层层高:2.8-3.3米(含3.3米)。若设计层高小于2.8米,不予审批;若层高大于3.3,小于等于4.4米,其建筑面积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住宅层高超过4.4米的,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低层住宅及跃层(含复式)住宅的客厅层高不受该条限制。

C.0.9.2 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5米。层高超过4.5米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C.0.9.3 工业厂房层高超过8米,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C.0.10 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

C.0.10.1 建筑物的开敞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C.0.10.2 阳台应视其有无开敞面而判定,若有开敞面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若无开敞面应视为房间或过道,是住宅套内使用的居室或水平交通空间,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C.0.10.3 有顶盖的阳台,无论其上盖高度为几个自然层高度,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0.10.4 每户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套型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或等于18%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按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执行。

C.0.11 架空层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C.0.11.1 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C.0.11.2 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通道、绿化等非经营性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C.0.11.3 层高不得低于3米;

C.0.11.4 连续公共开放空间不小于150平方米、且面积不少于整层面积的1/2。

C.0.11.5 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C.0.12 别墅、酒店、商业、办公等建筑的架空活动层,若不是供公共使用而仅为私家或本项目使用的,不能定义为架空层,只能定义为阳台或架空活动平台等,并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

C.0.13 建筑物地上楼层架空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按照地上停车库标准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C.0.14 地下室(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在0.75米以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经营性用地内高层建筑物附属半地下车库(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0.75米而小于1.5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C.0.15 利用建筑物架空层作公共开放空间或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当所提供的连续公共开放空间或骑楼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时,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C.0.16 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C.0.17 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图设计前必须到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施工图建筑面积核算,核算结果作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规划许可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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