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的通知

珠规建质〔20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应当采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在签订合同前,总承包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按相关规定将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情况报监理单位核验。根据《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须纳入我市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信息:建设单位委托的常规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混凝土强度、耐久性指标及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等技术要求,质量责任的划分原则等。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质量控制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不得降低生产标准。各企业要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严把材料关,针对原材料多渠道供应、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检测,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立原材料使用台账,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要严格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管理,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其中必须包含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拌合物和易性和抗压、抗折、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三方交货验收工作,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试件现场取样、制件、养护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控制措施。
  (三)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预拌混凝土进场后应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取样、养护、送检,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得到有效监管。建筑材料检测单位不得对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或未经备案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混凝土进行检测。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委托专业检测机构配合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遵守职业操守,提高专业化检测水平,提供客观准确检测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立即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工程质量验收,同时对相关责任主体及个人的不良行为进行诚信扣分并网上曝光。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9年1月17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