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规建城〔2010〕3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2日印发
珠海市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报建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本市新农村建设,简化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规划报建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民(含被征地农民)使用宅基地(包括历史取得和新取得)进行住宅建设(含新建、改建或扩建)适用本办法。
宅基地建设还须符合本市《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部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驻各镇的规划管理所具体负责所在镇的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工作。没有设立规划管理所的街道办事处(镇)由所在地的规划分局负责审批。
第四条 申请宅基地住宅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取得宅基地住宅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
1、《珠海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经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国土所加具意见的《农村宅基地核准表》(原件一份);
4、拟建房屋所在地地形图或准确相邻关系图(原件2份)
5、建筑施工图(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二)原有宅基地住宅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珠海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原件1份);
4、土地或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拟建房屋所在地地形图或准确相邻关系图(原件2份)
6、建筑施工图(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第五条 规划分局或规划管理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各规划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发、公布等基本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批准宅基地住宅建设:
(一)经政府批准已纳入整村搬迁或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的;
(二)经政府批准已纳入我市“三旧”改造规划和计划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的;
(三)不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
(四)涉及占用农用地,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五)超过批准的用地指标或超面积建设的。
第七条 规划分局或规划管理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的,经规划分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规划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规划许可批准前,需要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
第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的法定证书,农民(含被征地农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进行宅基地建设。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可不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直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农民(含被征地农民)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已取得的必须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横琴新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 1日起施行。